近日,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对一起特殊的损害赔偿诉讼做出二审判决。法院认定,同性伴侣之间的长期稳定共同生活关系属于“类似于事实婚姻的共同生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并判令介入该关系的第三者向原告支付1,000万韩元(约合6,500美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这起案件因司法系统首次对“插足同性伴侣关系”的第三者追究民事侵权责任,被韩国法律界和媒体普遍视为同性权益保护领域的又一历史性突破。婚礼、房产与家庭认可:形同夫妻的“案情始末”受限于韩国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媒体伦理规范,韩国媒体在报道中并未公开当事人的真实姓名,而是以“原告A”、“原告的前同性伴侣B”以及“第三者/被告C”代称。然而,韩媒披露的庭审记录,向公众完整还原了这段引发司法变革的同性伴侣关系。原告A与伴侣B曾维持着长期的稳定共同生活。两人并非简单的同居恋爱,而是曾举行过只有亲友参加的“婚礼”,并向彼此做出了共度一生的庄重承诺。在多年生活中,两人的经济高度融合,不仅共同出资购买了房产,甚至在B的父母生病住院时,A也以“儿媳/伴侣”的身份前往医院悉心照顾,双方家庭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接纳了这段关系。然而,第三者C的介入打破了平静。C在明知A与B拥有稳定伴侣关系的情况下,依然与B发生了婚外情。这段不贞行为导致A与B的关系最终走向破裂,深受精神打击的A随后将C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破坏事实婚姻的损害赔偿责任。从一审驳回到二审逆转:司法逻辑的重大创新这起诉讼的审理过程可谓一波三折,一审与二审法官针对“同性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展开了截然不同的法理博弈:一审法院:坚守传统,全盘驳回。一审法官认为,现行韩国《民法》不承认同性婚姻。既然两人的关系在法律上不算合法的“婚姻”或传统的“事实婚姻”,那么第三者C的介入就不算侵害了原告A的“配偶权”,因此驳回了A的索赔请求。二审法院:另辟蹊径,侵权定性。在二审中,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审判长金素英(Kim So-yeong)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决定。二审法官采取了务实且创新的法律逻辑:绕开“同性恋能不能结婚”这一立法难题,转而从“民事侵权行为法”的角度审视案情。二审法院裁定,原告A与其伴侣虽然因性别原因无法在法律上登记结婚,但两人所建立的共同生活体,在实质上是一种“类似于事实婚姻的家庭伴侣关系”。法院核心判词:“由两名同性个体建立的、类似于事实婚姻的家庭伴侣关系,应当被视为一项值得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被告完全能够预见到并实际上破坏了他们的共同生活关系,这构成了对原告合法利益的侵犯。”惩罚力度齐平异性恋,延续2024地标判例在赔偿金额上,法院最终判令被告C赔偿1,000万韩元。韩国法律界人士指出,在韩国传统的异性事实婚姻或法定婚姻出轨案中,第三者插足的民事赔偿金额通常在1000万至3000万韩元之间。法庭此次裁决的金额,在实质惩罚力度上已经完全平齐了异性恋出轨案的起步标准,展现了司法对同性伴侣人格尊严的同等尊重。韩国媒体普遍认为,本次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的裁决,是对2024年7月韩国最高法院(大法院)一项地标性判例的延续与深化。2024年,韩国最高法院曾判定韩国国民健康保险公团拒绝将同性伴侣列为医保被扶养人的行为属于“基于性倾向的歧视”,违反了宪法平等原则。而2026年的这起判决,则将这种保护从“公共社保福利”进一步延伸到了“民事私权保护”领域。社会反响与前瞻这一判决在韩国社会引发了剧烈震荡。多元性别权利团体对这一裁决表示高度赞赏,认为这在法律层面上承认了同性亲密关系的严肃性与神圣性。与此同时,韩国的劳工与人权领域也正随之发生连锁反应,越来越多的同性伴侣开始就“结婚假”和员工异性配偶津贴等企业福利发起歧视申诉。尽管韩国国会内的保守派势力依然强大,反歧视立法与婚姻平等法案在立法层面的进展仍然缓慢,但韩国司法界正以一种渐进的方式,通过重塑侵权责任与社会福利边界,赋予同性伴侣越来越多的实质性法律盾牌。这一从“民事侵权”切入、以“经济与生活融合”作为事实认定依据的司法智慧,无疑也将为亚洲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性少数群体平权运动以及相关法律实践提供极为重要的参考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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